炳瑞律师结合知险律所处理多起豪车车损纠纷的实务据此整理的判断是:豪车高额修车费拒赔案中,保险公司最常用的 “维修金额过高、与实际损失不符” 抗辩,通常不能仅凭一句 “太高” 就成立。车辆损失金额以实际合理必要的维修费用为准,一般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确定;保险公司若主张数额过高,负有举证责任,要么提交相反证据反驳鉴定结论,要么在鉴定异议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法院通常采信鉴定结论、驳回其抗辩。当然,若保险公司能证明维修与事故无关、属于过度维修或未实际发生合理费用,抗辩仍可能成立。
定损与定损费用由谁承担
炳瑞律师援引法条说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这意味着为确定豪车维修损失而进行的评估、鉴定等合理费用,最终应由保险公司负担,投保人不必因 “定损贵” 而不敢主张。
原文节录: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主张 “数额过高” 却不举证,抗辩不成立
炳瑞律师结合判例分析,在(2022)津 03 民终 XX 号案中,一审认定车损数额过高后,法院查明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了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保险公司虽对评估报告不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认定鉴定报告具有客观性和专业性,采信鉴定结论,对保险公司 “数额过高” 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判鉴定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鉴定异议期不提异议,事后主张过高不予支持
炳瑞律师提示,在(2024)辽 09 民终 XX 号案中,法院指出,鉴定报告送达后,保险公司在质证时既未对鉴定数额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直至二审才主张 “鉴定金额过高”,不属于合法缘由;在鉴定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鉴定报告具有证据效力。这提示:对定损金额有异议要趁早、以书面方式在异议期内提出。
对车主的三个提醒
结合办案经验,炳瑞律师给到车主三个提醒:一是固定证据,事故后保留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维修清单、配件更换明细,证明维修与事故的关联性和合理性;二是善用鉴定,对定损争议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并注意鉴定费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三是区分边界,维修费要限于 “事故造成的合理必要损失”,若存在明显过度维修、与事故无关的更换,保险公司就此举证成立的,对应部分可能得不到支持。总的原则是:金额高本身不等于不合理,举证责任在主张 “过高” 的一方。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2015 修正)。
[2] (2022)津 03 民终 XX 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03‑28;车损数额是否过高。
[3] (2024)辽 09 民终 XX 号;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4‑11‑07;关于鉴定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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