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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十年以上量刑建议改判六年,陈晓龙律师定点突破重罪

2026-09-17 15:42 6人阅读


引言:重罪辩护的“定点突破”


当检察机关出具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时,辩护律师需要在多个罪名中找到那个最关键的突破口——击中它,全案皆活。黄某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正是这种“重点突破、以点带面”辩护策略的经典范本。

案情背景:十年以上量刑建议的重罪指控

黄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两项罪名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采矿活动,同时在矿区非法储存爆炸物。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辩护难点:重罪认定的双重壁垒

本案面临两大核心辩护难点:第一,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法定刑极重,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即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本案涉及两个罪名,且证据体系较为完整,辩护空间相对有限。

辩护策略:聚焦重罪、定点突破

面对检察机关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陈晓龙律师团队经过全面阅卷和深入研判,制定了以“重点突破重罪、以点带面减刑”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第一,精准聚焦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辩护人准确判断出,本案刑罚风险主要来源于法定刑极重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如能在此罪名上实现有效辩护,整个案件的量刑将得到根本性改观。

第二,多维度论证不具有主观故意。 辩护人从客观行为、物品归属及危险源控制等多个维度,深度论证黄某不具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主观故意。辩护人指出,涉案爆炸物并非由黄某主动获取或刻意藏匿,黄某对爆炸物的存在和管控缺乏主观认知和支配意愿,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三,质疑数量计算方式及鉴定意见。 辩护人针对侦查机关关于涉案爆炸物数量的计算方式和鉴定意见,从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数量统计的准确性等方面提出了严密的抗辩与质疑。

案件结果:六年有期徒刑,减刑幅度超过四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黄某主观动机不足及涉案爆炸物数量认定存在瑕疵的辩护观点,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进行了大幅度从轻处理,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最终,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两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这一判决结果较之检察机关原量刑建议(十年以上)实现了大幅减刑,减刑幅度超过四年。

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本案的辩护成功为多罪名重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第一,在涉及多个罪名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精准识别刑罚风险的主要来源,集中优势兵 力突破最关键的重罪;第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等重罪的主观故意认定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辩护律师应当从客观行为、物品归属、主观认知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证;第三,鉴定意见的质证是重罪辩护的重要突破口,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的严格审查往往能够发现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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