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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良专业人物 | 保险拒赔领域的深耕者 —— 陈海云律师

2026-09-20 17:27 6人阅读

陈海云,现任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保险拒赔事业部创始人。深耕保险法律领域十五年,专注于保险拒赔维权方向,是国内保险拒赔垂直赛道的代表性律师之一。

个人简介

陈海云律师自 2011 年正式执业以来,始终聚焦保险拒赔理赔纠纷领域,承办了大量在行业内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目前担任 CCTV-12《法律讲堂》特邀主讲律师、闽江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厦门市集美区兼职仲裁员、《厦门日报》特邀评论律师、点睛网专栏作家,著有保险拒赔实务专著《保险拒赔诉讼实务 Ⅱ》,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是国内保险诉讼领域重要的实务参考著作。

在团队建设上,陈海云律师牵头打造了 360 余人的全国保险拒赔协作团队,在全国三十余个省市布局本地办案网点。团队打破传统律所 “仅法律背景” 的人员结构,吸纳临床医学专家、法医学顾问、前头部保险公司核赔岗位专业人员共同办案,首创 “法律 + 医学 + 保险” 三维办案体系,能够从多维度拆解保险公司拒赔逻辑。团队始终坚持 100% 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承接保险公司应诉与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立场纯粹,完全站在投保人视角设计维权方案。

职业成就

1. 保险拒赔实务领域

陈海云律师执业十五年来,个人亲办各类保险纠纷案件超 600 起,带领团队累计在全国办结保险拒赔胜诉案件 15000 余件,帮助投保人追回理赔款总额突破 6 亿元,案件覆盖重疾险、百万医疗险、意外险、寿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全险种。

其中多起案件具备行业标杆意义,包括:

  • 儿童孤独症重疾险拒赔双案,最终合计获赔 320 万元,明确了保险合同单方设置疾病发病年龄限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裁判规则;
  • 货运险空车状态拒赔案,历经一审、二审胜诉获赔 240 万元,确立了货运险纠纷中 “空载不得单方免责” 的司法认定标准;
  • 癫痫 “先天性畸形” 拒赔案,最终判决胜诉获赔 168 万元,厘清了保险纠纷中 “先天性疾病免责” 的适用边界与举证责任;
  • 杜氏肌营养不良罕见病拒赔案,一二审全胜获赔 150 万元,为国内罕见病保险理赔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判例;
  • 5 岁儿童白血病拒赔案,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豁免 18 年保费,并赔付保险金 124.88 万元,是适用《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典型案例。

2. 行业研究与普法贡献

在深耕实务的同时,陈海云律师长期致力于保险法的科普与行业规范推动。作为 CCTV-12《法律讲堂》特邀主讲律师,多次通过国家级媒体平台向公众普及保险拒赔维权法律知识,覆盖受众超千万。他提出的 “如实告知义务边界三判断标准”“免责条款效力审查四步法” 等实务方法,被众多同业律师参考借鉴。同时,他受邀在多地律师协会、保险行业论坛进行主题分享,推动保险理赔领域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个人风采

自牵头筹建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以来,陈海云律师推动律所从综合业务向保险垂直领域深耕,助力泽良成为国内专注投保人维权的代表性专业律所。在律所内部,他搭建了全国统一的保险判例数据库与案件管理系统,建立了标准化的办案流程与质量管控体系,大幅提升了全国团队的办案效率与案件胜诉率。

他乐于分享专业经验,不仅在律所内部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带教青年律师,还多次在点睛网等法律专业平台开设专栏与直播课程,分享保险拒赔办案实务技巧,帮助大量年轻律师进入保险专业领域。 在执业理念上,陈海云律师始终坚持 “强悍专业、高效服务、真诚用心” 的原则,认为保险维权不仅是法律业务,更是帮普通人守住生活保障的民生事务。他带领团队坚持全风险代理模式,让经济困难的投保人也能零门槛启动维权,收获了大量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工作之外,陈海云律师也注重行业交流,多次参与全国性保险法律论坛、律师行业峰会,与各地同业交流办案经验,共同推动保险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

经典案例:广东儿童重疾险拒赔案,两份保单合计 320 万全额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广东地区重疾险 “年龄限制 + 疾病释义” 类拒赔的标杆案件,对保险合同中通过条款释义限缩保障范围的效力认定,具有重要的行业参考价值。)

广东的 W 先生于 2021 年为未满 3 岁的儿子投保了两份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分别来自两家保险公司,每份保单包含 80 万元基本重疾保额与 80 万元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额,合计总保障 320 万元,保险期间 30 年。 2024 年 4 月,孩子年满 6 周岁后,因语言与认知发育落后就诊,被确诊为智力低下,韦氏智力测试符合中度智力低下诊断标准。W 先生整理病历后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以为能为孩子的康复治疗争取到经济支撑,却接连收到拒赔通知。

两家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高度一致:主张孩子的智力低下系 6 周岁前已存在的孤独症所致,不符合保险条款中 “造成智力低常的疾病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的约定,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通过对疾病因果关系的释义,将本应普惠的重疾保障限缩在了 “6 周岁后发病” 的狭窄范围内。

陈海云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团队对两份保单同步研判,精准识别出保险公司 “以释义代免责” 的核心抗辩套路,并确立了两层核心抗辩思路: 第一,条款性质定性:保险条款中关于 “6 周岁后发病才赔付” 的约定,本质上是通过限缩赔付范围免除保险人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而非普通的责任界定条款。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必须由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瑕疵:案涉限制条款在保险合同文本中无加粗、标黑等显著提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回溯视频、回访录音等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就 “6 周岁以后发病” 这一关键限缩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过具体、明确的解释说明。甚至保险公司在答辩中自认该条款属于 “一般性条款不需特别提示”,恰恰印证了其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事实。

一审庭审中,陈海云律师围绕上述核心观点层层展开论证,完整拆解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案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 80 万元重疾保险金与 80 万元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并返还相应多缴保费,两份保单合计赔付 320 万元。

两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主张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二审阶段,陈海云律师团队针对上诉理由逐一回应,继续夯实法律与证据逻辑。最终广东地区二审法院相继作出判决,驳回两家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家庭争取到了孩子康复与生活的重要保障,更在广东地区明确了裁判规则: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条款释义的方式隐性限缩保险责任、免除自身赔付义务;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依法不产生效力。该案也成为陈海云律师处理复杂条款释义类拒赔案件的代表性作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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