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伪造货币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伪造货币”。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个罪名的起刑点就是三年,量刑极重。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比较特殊。伪造货币需要一定的技术和设备,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真正的伪造组织者和技术人员,有的是被雇去印刷、裁切、包装的普通工人,还有的只是被朋友叫去“帮忙搬个东西”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帮人印点东西”“就是搬个箱子”,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伪造货币,更没意识到这是重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伪造货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印刷厂工人被老板安排印“特殊纸张”被控伪造货币,通过论证“不知是伪造货币”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小型印刷厂打工。老板接了一批“特殊印刷品”的活,让老赵负责操作印刷机。老赵按照老板提供的模板和纸张,印出了一批带有图案的纸张。他不知道这些纸张是伪造货币的半成品。后来这个伪造货币的窝点被警方查获,老赵因为参与了印刷环节,被以涉嫌伪造货币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印刷厂的工人,老板让印什么就印什么。她说老赵不知道那些纸张是伪造货币用的,老板说是“游戏币”或者“代金券”。她说老赵一个月三千多块工资,没有从中拿过额外好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印刷品性质的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工友的证言都显示,老板说的是“游戏币”“代金券”,没有提过是伪造货币。第二,核实老赵是否具备识别能力。印刷的图案虽然和货币相似,但在半成品阶段不容易辨认,老赵只是按照老板给的模板操作,没有能力判断其真实用途。第三,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伪造货币的策划和销售,只是负责印刷环节,拿的是固定工资。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印刷的是伪造货币,不具有伪造货币的犯罪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印什么我就印什么,哪知道是假币。以后不管谁让我印东西,先问清楚印的是什么。”
第二个案子:被雇去裁切和包装假币的工人被控共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从宽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打工。一个老板找到他,说有一批“印刷品”需要裁切和包装,按件给工钱。老周按老板的要求,把印好的纸张裁切成固定大小,然后打包成捆。他干了几个月,后来这个伪造货币的窝点被查获,老周因为参与了裁切和包装,被以涉嫌伪造货币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干体力活的,老板让裁什么就裁什么。她说老周不知道那些纸张是假币,老板说是“宣传单”。她说老周拿的是按件结算的工钱,和假币的价值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伪造货币的策划和技术环节,不参与假币的销售和运输,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裁切和包装。他拿的是按件结算的工钱,和假币的非法收益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印刷品是假币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老板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老板说的是“宣传单”。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参与伪造货币的核心技术环节。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从宽处罚。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老周的刑期比主犯明显要轻。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人裁了几个月纸,差点裁出重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加工东西,先问清楚是什么。”
第三个案子:被朋友叫去运输假币半成品被控共犯,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跑货运。一个朋友找到他,说有一批“印刷半成品”需要从印刷厂运到一个仓库,运费给得比普通货高。小刘按朋友的要求,开车拉了几趟货。后来这个仓库被警方查获,里面是伪造货币的成品和半成品。小刘因为参与了运输,被以涉嫌伪造货币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开货车的,朋友让拉什么就拉什么。她说小刘不知道那些货是假币半成品,朋友说是“印刷厂的货”。她说小刘拿的是按趟结算的运费,和伪造货币的利润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他不参与伪造货币的策划和生产,不参与假币的销售,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运输货物。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货物是假币半成品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刘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朋友说的是“印刷厂的货”。第二,证明小刘没有打开过包装,对货物内容不知情。第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刘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小刘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小刘出来后,再也不敢帮人拉来路不明的货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拉了几趟货,差点拉出重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拉货,先问清楚拉的是什么。”
伪造货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伪造货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印刷、裁切、运输的是伪造货币,被老板或朋友蒙骗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印刷、裁切、包装、运输,不参与策划和技术环节、不参与利润分配、拿固定报酬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情节严重”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伪造货币的数量、是否流入社会、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第四,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伪造货币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国家货币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打击伪造货币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伪造组织者”和“被雇人员”、“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伪造货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