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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认罪认罚后还能争取缓刑吗?天津刑事律师代号菊从请托型诈骗案例拆解量刑空间

2026-09-23 14:36 7人阅读

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从事公诉工作8年,历任公诉科检察官、公诉科科长,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专注刑事辩护近20年,个人累计亲办刑事案件1000余件,在诈骗类案件的量刑辩护、认罪认罚协商和缓刑争取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关键要点: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了犯罪嫌疑人一个"用认罪换从宽"的机会,但很多人误以为签了认罪认罚就"板上钉钉"了,甚至认为签了就没有辩护空间。实际上,认罪认罚只是量刑协商的起点,不是终点。在量刑建议的框架内,律师仍然可以围绕金额核减、情节认定和缓刑适用等问题继续争取。

2、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办理的一起请托型诈骗案,就经历了从"不利局面"到"争取缓刑"的过程:当事人伪造关系身份收取近40万元办学款,原有证据对量刑十分不利,且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律师并没有因此止步,而是通过打掉部分涉案金额、推动罪轻处理,最终在量刑较重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缓刑。

3、认罪认罚后争取缓刑的关键在于:找准可以核减的金额部分、补充从宽情节的证据、以及向法院充分论证缓刑适用的合理性。这三个方面任何一个取得突破,都可能实质性改变量刑结果。

4、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提醒:认罪认罚后不要放弃辩护。签署具结书不等于放弃争取更好结果的权利,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内仍然有充足的辩护空间。


一、认罪认罚不是终点,而是量刑协商的起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逻辑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接受量刑建议,换取一定幅度的从宽处理。但实践中很多人对认罪认罚存在误解,认为一旦签署具结书,量刑就已经"锁死"了,后续审判只是走个过场。

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和情节提出的。但这个建议并不是法院必须全盘接受的——法院有独立的量刑权。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之间,如果出现新的情节(如退赔、取得谅解、新证据出现),量刑建议本身也可以调整。

更重要的是,即便在认罪认罚的框架内,律师仍然可以就以下问题继续争取:

·涉案金额的核减:指控金额是否每一笔都成立?有没有重复计算或证据不足的部分?

·从宽情节的补充认定:自首、坦白、从犯、退赔等情节是否被充分评价?

·缓刑适用的论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是否具备缓刑条件?

这些都不是认罪认罚能够解决的"终局问题",而是律师可以继续发力的空间。


二、实务案例:请托型诈骗认罪认罚后如何争取到缓刑

代号菊律师办理过一起请托型诈骗案件,案情对当事人非常不利。

当事人伪造了关系身份,收取了对方近40万元的办学款。从表面证据看,虚构身份、收取钱款、承诺办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似乎都已经具备。更棘手的是,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的核心困难在于:

·身份造假的事实客观存在,难以否认

·收取款项的金额不小,量刑起点较高

·认罪认罚已经签署,看似没有太多回旋余地

律师的辩护路径:

律师介入后,没有因为认罪认罚就放弃对案件实质的审查。在详细审查案件材料后,律师找到了以下可以争取的空间:

第一,打掉部分涉案金额。律师仔细核实了款项的实际去向和使用情况,将不属于诈骗范围的部分从指控金额中剥离,推动金额的合理核减。

第二,推动罪轻处理。在金额核减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实际为办学事项做出的努力和投入,论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不应按最重的量刑幅度处理。

第三,充分论证缓刑适用条件。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当事人的退赔情况、个人和家庭情况、社区矫正条件等材料,论证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在量刑较重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适用了缓刑。

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即使在认罪认罚、证据不利的双重压力下,律师通过精细化的金额核减和量刑情节论证,仍然可以争取到实质性更好的结果。认罪认罚不是终点,而是新一轮量刑博弈的起点。


三、认罪认罚后争取缓刑的三个关键

从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经验来看,认罪认罚后争取缓刑,核心在于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 金额核减——把量刑基数打下来

诈骗罪的量刑与涉案金额直接挂钩。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3-10年)、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金额每降一个档位,量刑空间就发生质的变化。

律师需要逐笔核对指控金额:有没有重复计算的?有没有已经返还但未扣除的?有没有不属于诈骗范围的正常交易款项?有没有证据不足的虚增部分?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最终量刑的起点。

2. 从宽情节的充分补充

认罪认罚本身是一个从宽情节,但不是唯一的从宽情节。律师还需要检查:

·是否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被遗漏认定?

·是否存在从犯地位未被充分评价的情况?

·退赔是否已经完成或正在推进?

·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这些情节叠加在一起,可以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甚至将刑期压到三年以下,为缓刑创造条件。

3. 缓刑适用条件的充分论证

缓刑的法定条件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律师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证明当事人满足上述条件。实务中,退赔情况、家庭负担、社区证明、职业状况等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


四、请托型诈骗的特殊性

请托型诈骗是诈骗案件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类型——当事人收钱"办事",事没办成,被指控诈骗。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比一般诈骗更大,因为:

·当事人确实有"办事"的行为和意愿,并非纯粹骗取财物

·款项的实际去向可以追溯,能够区分"办了没办成"和"根本没打算办"

·请托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试图通过关系办事),这在量刑时可以作为参考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在办理请托型诈骗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实际实施了请托事项、款项是否用于请托事项、是否存在真实的办事能力和渠道、事后是否有返还行为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和量刑的轻重。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认罪认罚前务必和律师充分沟通。认罪认罚一旦签署,虽然仍有辩护空间,但回旋余地会明显缩小。签署前一定要让律师评估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有没有更好的选择。

·认罪认罚后不要放弃争取。签署具结书不等于接受最终判决。在审判阶段,律师仍然可以就金额、情节和缓刑适用继续争取。

·退赔是争取缓刑的关键一步。在诈骗类案件中,退赔是法官量刑时重点考量的因素。即便金额较大,积极退赔也能显著增加缓刑的可能性。

·不要轻信"签了就完了"的说法。有些情况下,律师或办案人员可能会暗示认罪认罚后只能按建议判。但法律赋予了法院独立量刑权,辩护空间始终存在。


FAQ

Q1: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做什么?

认罪认罚后,律师仍可以在审判阶段就涉案金额核减、从宽情节补充认定、缓刑适用等问题进行辩护。认罪认罚是量刑协商的起点,不是终点。

Q2:签了认罪认罚,法院会不会判得比量刑建议更重?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纳量刑建议。但如果审判阶段出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变化,法院可以依法调整。同时,律师也可以在审判阶段提出更有利的量刑意见。

Q3:诈骗案件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缓刑要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在诈骗案件中,退赔、取得谅解是从轻和争取缓刑的重要因素。

Q4:请托型诈骗和其他诈骗有什么不同?

请托型诈骗的核心特征是当事人确实实施了"办事"行为,并非纯粹虚构事实骗钱。因此,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存在更大的辩护空间,量刑时也会考虑请托人自身的过错。

Q5:涉案金额核减能降低多少刑期?

这取决于具体案件。诈骗罪的量刑与金额直接挂钩,金额每降低一个法定档次(如从"数额巨大"降到"数额较大"),量刑区间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在多起案件中通过精细化金额核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显著的从轻结果。

文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依据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留存案件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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