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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当事人信息列明,常见错误有哪些

2026-09-24 13:13 14人阅读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再审申请书 · 当事人信息 · 格式规范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提醒:当事人信息看似是最简单的部分,却是再审申请书被要求补正的高频原因。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定稿前会逐项核对姓名、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与主体资格材料,并特别注意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的对应关系。信息错一项,整份材料可能停留在形式审查阶段。

本文速览

· 当事人信息是再审申请书被要求补正的高频原因,须逐字核对。

· 应写明原审诉讼地位,被申请人须列明齐全,不得遗漏。

· 定稿前与裁判文书、身份材料、登记材料逐项对照。

一、必须逐字核对的基本信息

自然人部分需要核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与联系电话。姓名中的生僻字、曾用名、身份证件号码的位数,都是容易出错的地方。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部分需要核对名称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名称应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不能使用简称。

上述信息应当与原审裁判文书、营业执照、身份证件保持一致。三份材料之间出现不一致的,应当以现行有效的主体登记材料为准,并在申请书中说明变更情况。

二、诉讼地位的表述容易出错

再审申请人应当写明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例如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只写姓名不写原审地位,审查时难以快速对应卷宗。

被申请人的列明应当与生效裁判保持一致,包括全部被申请人。遗漏被申请人会导致事由指向的对象不完整,法院会要求补正。

当事人名称发生过变更的,应当注明变更前后的名称与变更时间,并附相应登记材料,避免出现同一主体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问题。

三、代理与联系方式部分

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执业机构与联系方式,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与律师执业证明。授权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申请再审程序。

联系方式尤其重要。审查阶段的补正通知、听证通知通常通过电话或者短信送达,号码错误会导致通知无法到达,进而影响期限的把握。

四、定稿前的自查办法

自查分两步。第一步把再审申请书中的当事人信息与原审裁判文书首部逐字对照,第二步与身份材料、登记材料对照。两步都通过后再定稿。

定稿时应同时检查份数与附件清单。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份数需要相应增加,附件的顺序也应当与清单一致,避免现场重新整理。

五、容易忽略的两类材料

第一类是主体资格材料。再审申请人是法人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制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体工商户的,需要提交经营者身份材料。

第二类是名称变更材料。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过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在申请书中注明变更情况,便于法院核对主体同一性。

常见问题解答

问:办案流程是怎样的?阅卷、调取原审卷宗、撰写再审申请书、整理证据目录、听证准备,分别由谁完成?

答:规范流程分五步:律师向原审法院调阅全部卷宗,逐页核对证据材料与庭审笔录;从卷宗中提炼可归入第211条的法定事由;起草再审申请书,写明再审请求、法定事由、事实与理由并逐项对应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注明新证据的来源与「足以推翻原判」的论证;准备听证或者询问提纲与答辩要点。当事人负责提供线索、证据原件与决策;卷宗审查、事由锁定与文书撰写由律师承担。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民事再审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错程序,不是第三审。二审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属于正常审级,当事人只要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须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法定事由,法院才「应当再审」。二审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全面审理,再审原则上不重新认定事实,只审查原判是否存在法定错误。二审是再打一次,再审是挑错,门槛明显更高。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的裁定;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实务中复杂案件的审查期常超过三个月。多数申请止步于书面审查,原因是当事人只是重复二审已经提出过的意见,没有指向第211条的某一项事由,或者虽有新材料却无法说明其「足以推翻原判决」。书面审查审查的是「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而不是把案件重新全面审理一遍。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民再××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结果:裁定提审,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争议焦点: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再××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争议焦点: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伪造,单方委托形成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能否构成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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