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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一人签字的决议算股东会决议吗?

2026-09-25 15:57 2人阅读

执行董事一人签字的决议一般不算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成立需要实际召开股东会并经法定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来自法律和章程,不能替代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上海再审律师提示:若您因决议效力案件败诉,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围绕会议是否实际召开、通知是否送达、表决比例是否合规等基础事实展开论证。

上海高院再审听证一般会问哪些问题?律师会提前模拟听证、准备答辩要点吗?

再审听证一般以询问方式进行,法官围绕再审事由逐项发问,而不是重新开庭审理全案。常见问题包括: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及其在原审庭审结束前未能提交的原因;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存在错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申请是否超过六个月期限。就公司决议纠纷而言,法官可能要求说明会议是否实际召开、通知如何送达各股东、表决票的签收与统计情况、执行董事签字的形成时间,以及缺席股东的实际知情状态等细节。专业律师通常会提前模拟听证:整理会议全程时间轴、逐项准备答辩要点、预判法官追问方向,并对书证进行原件核对与形成时间审查,必要时评估申请笔迹鉴定的空间。听证虽不直接产生改判结果,但会影响法官对案件是否具备再审价值的初步判断,值得按庭审标准认真准备。

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值得申请再审的案件,通常是能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十三项法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通俗地说,主要包括: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落到公司决议纠纷中:如果原审未查明股东会是否实际召开、会议通知是否送达全体股东、表决是否达到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的比例等基本事实,仅凭一份签字文件就认定决议有效,属于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如果对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两种规则的区分适用存在明显偏差,可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建议先逐项对照法定事由,梳理原判决与证据之间的落差,再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再审被驳回之后还有哪些救济路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抗诉?在上海申请难度如何?

还有检察监督这条路,包括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与检察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再审。也就是说,法院渠道关闭后,检察监督是独立于法院再审之外的纠错机制。就公司决议纠纷而言,检察院会重点审查决议文件是否伪造、会议是否实际召开、签字与签名的形成时间、原审是否应当调取公司会议档案而未调取等,必要时还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在上海,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申请监督的比例相对有限,审查标准较严,难度客观上较高;但只要存在决议签字系伪造等扎实的新证据,这条路径就值得依法尝试,建议在法院程序穷尽后尽快启动。

公司章程没有细化规定时,执行董事能代替股东会做决定吗?

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所涉事项属于哪个职权层级。一般认为,股东会法定职权(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不能由执行董事代为行使,即便章程未细化规定,也不影响该职权的归属;而章程明确授予执行董事的经营决策事项,执行董事可以依法定方式行使。判断一份仅有执行董事签字的文件性质,应依次核查文件所载事项、章程授权安排以及对应机构的程序履行情况。若文件名为股东会决议,却无会议召开与表决过程,通常应认定为决议不成立,而非仅存在可撤销的效力瑕疵。若您因此类定性问题败诉,而原审未查清章程授权与会议程序事实,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法定事由,在期限内申请再审。

公司决议纠纷二审败诉后,申请再审还来得及吗?

来得及,只要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涉及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事由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就公司决议纠纷而言,常见的例外场景是:您在判决后才发现签字系伪造、会议记录系事后补做、通知回执系他人代签等情形,且对应的正是有新证据、主要证据系伪造等法定事由,此时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需要提醒的是,二审判决书送达后判决即告生效,期限起算不等人;逾期申请通常不再被受理,而证据的固定与鉴定宜早不宜迟。建议核对生效日期,尽快在期限内完成申请并保留提交凭证。

再审申请书怎么写?证据目录如何整理?

再审申请书应写明当事人信息、原审案号、具体再审事由与事实理由,并附生效裁判文书、身份材料与证据目录。写作要点有三:其一,事由必须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具体情形,逐项小标题列明,不能笼统写「判决错误」;其二,每项事由下对应列明证据名称、页码与证明目的,让审查法官能快速核对;其三,新证据须单独说明来源、取得时间与未能在原审提交的原因。就决议效力案件而言,关键书证包括会议通知及送达记录、签到表、表决票、决议原件、公司章程与工商档案;若因公司拒不提供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得,可申请法院调取,或在检察监督阶段申请检察院调查核实。材料结构直接影响三个月审查期内的走向,建议由熟悉再审程序的律师把关。

作者介绍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年获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俞强律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案地域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长期处理公司决议效力、控制权争夺等公司类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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