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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最后一天返程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2026-09-26 19:39 12人阅读

假期最后一天返程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国庆假期最后一天,不少外出休假或回老家的上班族集中返程。返程途中如果不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关键不在于当天是不是工作日,而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即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以下两个脱敏案例,均被认定构成工伤,可供参考。

一、提前一天返回工作地,途中事故被认定工伤

某公司员工甲从事焊接工作,平时吃住在公司。国庆节前,公司于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安排放假,定于假期第三天上午上班。员工甲于放假当天返回某县家中。假期第二天中午,他从家中骑摩托车返回某市工作地,准备次日上班。午后,途经某路段时与小车相撞,员工甲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员工甲无责任。

人社部门最初认为,事故发生在假期第二天中午,而公司上班时间为假期第三天,不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员工甲家属起诉后,法院认为,员工甲从家中返回工作地,目的是为了上班,虽然提前一天返回,但属于合理时间;其行驶路线也具备合理性。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人社部门重新调查后,认定员工甲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说明,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不能机械理解为上班当天。职工为次日上班提前返回工作地,只要目的正当、时间不过分提前、路线合理,就可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二、假期最后一天晚上返岗,途中车祸被认定工伤

小长假最后一天晚上,某公司一辆小汽车从某市返回某工作地,车上有专职司机和两名员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乘车的员工乙不幸多处颈椎间盘突出,被送医治疗。员工乙出院后,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假期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员工乙不是正常上班,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员工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乙属于工伤,判决撤销两级人社部门的决定。人社部门不服,提起上诉。某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员工乙属于异地工作,家庭与单位相距较远,提前一天返回既符合其一贯往返方式,也符合常理,同时符合公司关于往返乘车安排中“返岗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的规定。员工乙发生事故时是假期最后一天晚上,其提前返回公司的时间处于合理范围内,并未过分提前超出必要限度。

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苛求员工乙必须于工作日上班当天出行,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所要求的“上下班途中”,那么员工乙可能需要在当日凌晨3时左右出发前往工作地,才能按时到达工作岗位。这显然既不符合人体生理条件,也不符合常理,更不利于对异地工作劳动者的保护。员工乙提前返回休息,是为了第二天能够正常上班不耽误,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基本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应当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最终,法院认定员工乙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要点提示

第一,必须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可能认定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一般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依据。

第二,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要综合判断:职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是否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依法、公平、合理地保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第三,对跨区域异地上下班,不能简单套用“工作日当天”的标准。跨区域上下班往往时间长、路途远,与平常观念中的“上下班”差别较大。应结合出行意图、路程远近、交通条件、单位安排、一贯做法等因素,判断提前返程是否合理。

第四,长假最后一天返程,如果目的是为了次日正常上班,时间、路线合理,且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通常存在认定工伤的空间。具体案件仍需结合证据和事实综合判断。

总之,工伤认定应回归立法本意,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坚持法定条件。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应机械、苛刻,而应结合常理和实际,公平合理地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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