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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026-10-09 09:34 56人阅读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劳动律师段海宇提示:医院以科室承包为由辞退老员工,工作年限和赔偿金怎么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案件明确:用人单位因科室承包、工作岗位调整等解除与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未能证明解除合法的,构成违法解除,应按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支付二倍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应结合举证责任和诉请范围分别核算。

裁判规则

1.用人单位以科室承包、不再设置岗位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举证证明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或已就岗位变更协商一致的,构成违法解除,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2.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适用举证责任规则: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资料的,由其证明已安排休假或已支付补偿;劳动者追索两年前加班工资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无法查证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未经仲裁前置的新增独立请求,法院不予审理。


基本案情

曾薛权自2002年12月起在封开县中医院工作。2017年,封开县中医院以科室承包为由,解除与曾薛权的劳动合同。曾薛权主张其为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就2008年至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等提出请求。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就各项请求分别审查:对2015年、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中医院未能举证已安排休假或支付补偿,判令支持;2008年至2014年年休假工资因超过时效不予支持。休息日加班费曾薛权一审仅诉请640元,二审增加为1280元,不予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按查明的2015年10天、2016年9天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未经仲裁前置,法院不予审理;社保补缴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封开县中医院应否向曾薛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数额;二、中医院应否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损失等。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封开县中医院以科室承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也未证明已与曾薛权就岗位调整或解除协商一致,其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按曾薛权实际工作年限,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中医院未举证证明已安排曾薛权带薪年休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曾薛权追索2015年、2016年年休假工资,未超过保护范围,应予支持,其主张2008年至2014年部分超过时效,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应以一审诉请范围为限;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依据查明的考勤事实认定;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未经仲裁前置,依法不予审理。关于社会保险,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自行补缴后要求赔偿单位应缴部分的,可另行主张。综上,曾薛权部分再审请求成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再审判决中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规则解析

本案是一起老员工劳动债权的“总账式”纠纷,法院按请求权基础逐项审查。第一,解除合法性由用人单位举证,科室承包属于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当然产生单方解除权,既无法定情形又未协商一致的,认定违法解除,赔偿金按2002年12月起的实际工龄计算。第二,年休假工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掌握考勤,两年内的休假安排和工资支付由其证明;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体现了用人单位台账保存义务与证据距离的平衡。第三,诉讼请求受到仲裁前置、诉请固定和时效三重限制:未经仲裁的独立争议不审理,二审增加金额不予支持,早年债权因时效抗辩败诉。第四,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征收关系,法院不直接处理,但劳动者自行补缴后可就单位应缴部分索赔。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实务提示

1.用人单位因科室承包、机构调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无法定理由单方解除的,将面临二倍赔偿金,工龄自实际入职之日起算。

2.用人单位应建立考勤、年休假和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如实记载加班和休假,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者维权应在仲裁时效内提出,将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等请求一次性列明;未经仲裁的独立争议需先申请仲裁,社保补缴可向征收机构投诉。

常见问题(FAQ)

Q:医院科室承包后把老员工辞退,合法吗?

A:不合法。科室承包不构成单方解除的法定理由,未协商一致、无法定情形解除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Q:多年前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还能要吗?

A:近两年内由单位举证安排休假、支付报酬;超过两年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且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建议及时维权。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劳动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企业用工合规律师。段海宇律师兼具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三重资质,自2006年起深耕劳动法领域近二十年,累计代理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超1000宗。现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中心大湾区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委员、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著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法制出版社)、《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劳动法专著。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既熟悉深圳本地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裁判口径,又常年代理劳动者维权与企业用工合规案件,擅长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薪酬工时、竞业限制、工伤待遇及企业用工合规体系设计,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深圳裁审实践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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