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搭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出资取得合伙份额,协议中约定离职后股权回购条款。但员工真正离职后,企业常常以窗口期未到、需要清算、净资产不明等理由拒绝履行回购义务。本案中,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李彬律师代理当事人,围绕持股协议条款、举证责任展开代理,法院采信我方意见,判决公司全额支付 30 万元股权回购款,维护股权激励对象合法财产权益。
一、案情回顾:
我方当事人原为企业关联公司员工,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签署《员工持股协议书》,出资 30 万元认购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完成实缴出资并且办理工商登记。协议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回购对应合伙份额;回购价格取认购对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账面净资产二者孰低值。
后续当事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满足协议约定的离职回购条件。当事人多次催告,被告却拒绝履行回购义务。被告抗辩理由包括:回购存在特定窗口期,原告起诉不符合行权条件;应当走合伙企业清算退伙流程;离职主体不匹配;回购价格应当按照账面净资产计算,而非原始出资。 接受委托后,李彬律师梳理持股协议、转账凭证、工商材料、劳动仲裁调解书全套证据,围绕回购条件是否成就、回购价格的举证责任展开重点论述。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被告释明,要求被告提交每股账面净资产相关财务资料,被告未能提交该关键证据。
法院认定持股协议合法有效,离职触发回购条件;因被告掌握净资产相关资料却拒不提交,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采信我方主张,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股权回购款 30 万元,回购案涉合伙份额至指定第三方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争议焦点:
1、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持股协议书》离职回购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2、员工离职后企业拒绝回购,以 “未到回购窗口期”、“需要合伙企业清算” 抗辩能否成立?
3、回购价格约定为认购对价、账面净资产孰低值,账面净资产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哪一方?
4、协议指定第三方作为股权受让人,第三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律师说法:
1、员工持股平台的离职回购条款,属于各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应当恪守履行。
员工基于员工身份获得股权激励,合伙协议、持股协议中约定 “离职即回购”,属于商事主体自愿安排,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签约各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企业不能事后随意拒绝履行回购义务。
2、企业不能以合伙企业清算、回购窗口期等理由规避回购义务。
本案被告试图用合伙企业退伙清算规则、窗口期规则拒绝回购。应当优先尊重《员工持股协议书》特别约定;当离职这一触发条件达成,企业就应当履行回购义务,不能套用普通合伙企业退伙规则对抗事先约定的回购义务。
3、财务数据由公司掌握,拒不提交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件回购价格涉及 “每股账面净资产”,该财务资料由被告企业保管控制。根据证据规则,由持有证据一方承担举证义务;法院释明举证义务后,企业仍然不提交,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原告主张的认购对价作为回购价格,这对于股权激励维权非常关键。
4、仅被指定为股权受让方,不等于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只是协议指定的合伙份额接收主体,没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没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仅仅接收股权,并不需要对回购钱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参与员工股权激励,务必完整留存全部书面文件、出资转账记录。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务必保管持股协议书、付款凭证、工商登记截图;发生离职时,及时书面催告公司履行回购;一旦公司拖延拒绝,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用好举证责任规则,维护自身投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