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家事继承纠纷当中,代书遗嘱是十分常见的遗嘱形式,但因其法定形式要件要求严格,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很多当事人订立代书遗嘱后,因见证流程、签字、日期等细节瑕疵,最终导致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代书遗嘱继承案件,被继承人订立代书遗嘱分配房产与股权,部分继承人未出庭应诉,法院结合证人出庭证言对遗嘱效力作出认定,对实务中代书遗嘱订立具备很强参考意义。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4生育王某1、王某2、王某3三名子女。王某4生前立下一份代书遗嘱,指定两处院落房屋以及合作社股权全部由长子王某1继承,遗嘱有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签字捺印,并标注订立日期。 被继承人去世后,王某1提起继承诉讼,请求按照遗嘱继承上述房产与股权。王某2、王某3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庭审当中,代书人以及两名见证人均出庭,如实陈述订立遗嘱的完整过程,同时原告提交此前的确权判决书,用以证明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法院亦到现场对房屋现状进行实地勘验。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代书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不存在无效情形,判决两处案涉房屋、合作社全部股权均由王某1继承所有;案件诉讼费用由两名未到庭的被告承担。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三、律师观点
第一,代书遗嘱必须同时满足全部形式要件。
依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人、代书人、全部见证人共同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上述要素全部齐备,再加上见证人均出庭还原订立现场,极大夯实了遗嘱效力。缺少任一要件,都有可能直接造成遗嘱无效。
第二,见证人的出庭证言对代书遗嘱效力起到关键补强作用。
仅仅持有书面遗嘱文本并不足够,一旦产生继承争议,见证人能够出庭陈述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意识清醒、自愿订立遗嘱的客观过程,可以打消法院对于遗嘱真实性、是否受胁迫的合理怀疑,是非常有力的证据。
第三,遗产权属证据是遗嘱继承的基础前提。
遗嘱只能够处置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原告提交先前的确权民事判决书,证明案涉房屋确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避免出现遗嘱处分他人财产而部分无效的法律风险。即便有有效遗嘱,也应当先行厘清财产归属。
律师提示 订立代书遗嘱务必严格恪守法定流程,见证人要全程在场,全部人员签字并写明完整日期。建议留存立遗嘱过程影像记录,提前固定财产权属证据,降低后续继承产生纠纷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