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办理的手机号,各种的推销电话就打进来了,比如:卖酒的,卖房的,卖保险等等......,究竟我们的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呢?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一个警示的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谈个人信息“裸奔”的背后刑法再向你招手!交换获得也属于“非法获取”
买卖个人信息当然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但保险代理员在合法经营中获取了客户信息后,除买卖外,还会在业务往来中互相交换使用这些信息。这类行为能否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依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包括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等。对合法经营中交换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非法获取’的界定重点在于信息所有者的个人意愿,无论是职务行为、商业行为还是信息赠与,合法获取信息者都不得违背信息所有者个人意愿。虽然被告人是在正常经营中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在信息所有者不知情也没有授权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本案被告人相互之间提供或持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检察院说,事实上,两高《解释》第4条规定,通过“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辩护律师谈个人信息“裸奔”的背后刑法再向你招手!“情节严重”该怎样认定
私家车主信息属于“普通信息”,获取的途径被认定为“非法获取”,但仅仅“非法获取”并不能构成犯罪,构成犯罪还需要一个“条件”,那就是“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区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依据两高《解释》第6条规定,被告人在合法经营活动中非法获取普通信息的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解释》第6条,“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三类:第一类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第二类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第三类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两高《解释》以列举式规定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时以兜底条款弥补了前两类列举未包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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