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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多大、多久才会构成犯罪?

2019-08-07 11:07 1097人阅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这里我们要厘清几个问题:一是数额较大是指多大,即多少钱?二是怎样才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怎么认定发卡银行进行了催收?

  第一个问题:“数额较大”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这个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也就是只看本金。

  第二个问题: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等情形以及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都可以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三个问题: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才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其中同时满足银行的催收行为是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且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以上、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的催收才能认定为有效催收。

  综上所述,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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