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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

2017-01-19 15:06 665814人阅读

原告起诉称: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打架,使原告无法与之共同生活,原告曾两次提起过离婚,到了法庭被告又表现出改正缺点的决心,原告为了家庭给被告改过的机会,但过后又一如往常的爆躁性格殴打原告,根本就无悔改之意。被告长期不务正业,迷恋赌博,对家庭从来不管不顾,甚至在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释放后又对原告实施爆力殴打。被告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原告造成中耳炎,肋骨打得骨折,被告长期一惯的行为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而且危害到原告的人身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下列情形可以判决离婚,第10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由于被告长期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有赌博、吸毒恶习,其行为败坏,不利于子女成长,所以子女应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最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合好可能,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5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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