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伙同刘某、解某等人于2012年至2016年间,开办公司大肆开展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在对外宣传过程中以承诺高额回报为亮点,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因为后期给客户返款过程中出现问题被举报而案发。
检查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向法院对赵某等人提起公诉,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案经过
办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一审判决,立刻展开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赵某的工作,迅速掌握了主要案情。通过重新调查、组织证据,办案团队发现刘某和解某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投资理财业务的行为,但是本案被告人赵某可能对此不知情,此关键事实对于最终的量刑将产生巨大影响。
为此,办案律师亲自到整理全部案件材料,组织团队推理论证,推断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办案律师结合全部案件材料并参考办案团队的推理论证,最终总结了四点辩护意见:一是赵阳在吸收公众存款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赵阳对非法集资部分客观上不存在使用欺诈的方法;三是赵阳对于吸引投资来的资金使用情况不明知也不应当明知;四是赵阳的实际收益和他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或责任不成正比。
案件结果
法院在参考辩护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赵某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处赵某集资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达到委托人委托时要求的罪轻辩护的预期。
办案心得
律师积极研究既判案例并分析该罪相关理论,借鉴以往的办案经验,通过分析本案证据,梳理案情,抓住与本案焦点相关的诸多细节,注重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及时为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并组织办案团队分工配合,调查取证。在办案团队不舍昼夜的努力下,最终攻破本案所有的关键点,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赵某仅按刘某的要求提供市场投资分析报告并收取服务费,不明知刘某以公司的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应认定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赵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未参与刘某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应对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定罪处罚,而法官最后综合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考虑赵某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以及非法获利情况,综合衡量罪责,应与刘某略作区分,故对赵某的量刑予以改判,最终减轻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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