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汪某在一家制衣有限公司上班,已经有两年了。去年公司开始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汪某由于去年没有能够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年终被公司通知不用来上班了,也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该怎么办?
【以案说法】
“末位淘汰”的目的是促进在岗者激发工作潜力,为企业获得竞争力。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利,因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当然也包括“末位淘汰”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教您几招】
像案例中汪某遇到的情况,怎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末位淘汰制度对劳动者的权益有着重大影响。没有经过上述程序讨论则是无效,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来对职工进行处罚当然是违法的。寻找帮助。大部分劳动者对于“末位淘汰”不怎么了解,想当然认为用人单位是依据规章制度来对排名末位的劳动者进行处罚的,而不是仅仅依老板个人意愿辞退劳动者,所以对用人单位根据末位淘汰制度的考核结果让其走人,也就只有忍气吞声地走了。
而根据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要求赔偿。对于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如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违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末位淘汰”制度如果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标准,那么这种“末位淘汰”看似可行的,但单凭排名末位就让劳动者走人就违法了。排名末位仅仅对其业绩的考核,与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能直接划等号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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