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冰毒2.6克获刑三年,1988年出生的舒某某,年纪轻轻不仅染上了毒瘾,还以贩养吸,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等待她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2月17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900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早上,在亳州市谯城区新泰步行街南侧,被告人舒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在毫州市谯城区光明路某宾馆房间,被告人舒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2克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东头,被告人舒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薛某出售0.3克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舒某某向两人三次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2.6克,获取违法所得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2.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舒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舒某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女,维吾尔族,1964年8月2日出生,无业。1997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199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继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继芳辩称,其两次提供毒品给杨淑双系代购行为,第三次刚交易完毕就被侦查机关抓获。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刘继芳只是帮助杨
【导读】:当今社会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有些人为了缓解压力走上了吸毒的不法道路,随之而来的毒品犯罪也越来越多。那么毒品犯罪定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呢?本文做了详细的介绍。 1、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证据标准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
毒品决不能碰,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总有那么些人为“追求快感”,或者所谓“缓解压力”铤而走险,不仅危害自己的身心健康,还违反法律规定,引发各种家庭问题、社会问题,甚至犯罪。 吸毒会怎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执业以来,办案多多,有兴奋、有眼泪、有尴尬。总而言之兴奋多于痛苦,激动多于悲戚。不管时势怎样变迁,人情怎样冷漠,我都一如既往地对待事业,还是那样的执着、那样的热情、那样的认真。我办案的经验没有,教训颇多。然而失败后的痛苦才最值得汲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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