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羽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1月前的某一天,屯溪人胡某强电话联系祁门人胡某利(另案处理)要购买20克冰毒。胡某利知道被告人黄某羽与黟县渔亭镇的吴某(另案处理)熟悉,便叫黄某羽电话联系吴某谈好购买20克冰毒的价钱。后胡某利开车带着黄某羽从祁门县出发来到吴某家门口,胡某利在车内将3000元现金交给黄某羽叫其去吴某家中购买冰毒。黄某羽便独自到吴某家付给吴某3000元现金购买了19克冰毒后,返回到车上将19克冰毒交给胡某利。胡某利开车带着黄某羽将这19克冰毒运输至屯溪,在胡某强家中以3000元的价格将19克冰毒卖给了胡某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羽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使用交通工具非法销售、运输冰毒1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祁门法院 | 作者:汪一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女,维吾尔族,1964年8月2日出生,无业。1997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199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
贩卖冰毒2.6克获刑三年,1988年出生的舒某某,年纪轻轻不仅染上了毒瘾,还以贩养吸,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等待她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2月17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继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继芳辩称,其两次提供毒品给杨淑双系代购行为,第三次刚交易完毕就被侦查机关抓获。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刘继芳只是帮助杨
【导读】:当今社会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有些人为了缓解压力走上了吸毒的不法道路,随之而来的毒品犯罪也越来越多。那么毒品犯罪定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呢?本文做了详细的介绍。 1、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证据标准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
毒品决不能碰,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总有那么些人为“追求快感”,或者所谓“缓解压力”铤而走险,不仅危害自己的身心健康,还违反法律规定,引发各种家庭问题、社会问题,甚至犯罪。 吸毒会怎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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