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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2019-11-07 19:50 3344人阅读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案件中,判定离婚的基础就是感情破裂,但是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呢?

  大家都知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但是,除了这些,难道就没有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了吗?

  1989.11.21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还可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另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是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实际审判中还有其他的一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与案件具体情况及审判法官的个人观点也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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