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初,杜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任某借款共计50万元。2018年10月在双方核算汇总债务总数额后,杜某向任某出具借条,注明其向任某借款50万的事实。此后,任某多次向杜某催要借款,但杜某一再拖延。
2019年1月,任某前往杜某家中协商,最终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协议:由杜某之父先行代还15万;剩余的35万分别于2019年4月5日还清20万、2019年6月25日还清15万,由严某、吴某二人担保。因后期杜某与杜某之父并未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其义务,遂任某诉至法院。
【法庭审判】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杜某与其父共同于2020年4月某日前原告任某清偿借款,若未按期偿还,将以借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某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严某、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评析】
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任某有权要求被告杜某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清偿义务。
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且原告有银行流水、借条、协议等为证,证据充足,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任某有权要求被告杜某偿还债款。
二、被告杜某之父的加入属于债务加入,对剩余借款亦有偿还义务。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由上可知,杜某之父自愿代杜某偿还剩余欠款350000元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因此,被告杜某之父对剩余款项具有偿还义务。
三、严某、吴某对借款的连带偿还义务。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严某、吴某二人在杜某之父的协议中自愿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并未约定严某、吴某的担保方式,故严某、吴某对借款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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