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看预售房需要注意的事项
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五证”和 “两书”。
其中,“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两书”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现在绝大部分开发商都会把证件复印件挂在营销中心供购房者查询,此外,买房者也可在当地房产局网站上查核。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者往往忽略证件内容的真实性,这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购房者对证书内容的核实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所购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允许销售的范围内,要具体到楼号。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是否注明为“出让”,而不是“划拨”。
第三,所购房屋是否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明的土地上所建。
第四,所购房屋是否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所载明可以开发的房屋。
2.定金可不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就丧失了请求卖家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签订后,因价格变化原因可以反悔吗?
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定,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上讲,开发商降价对老业主来说是很难维权的,因为涨价和降价这属于房地产交易的风险。除非合同有约定,如果签合同时开发商有书面承诺,承诺不降价,或若降价就赔偿业主损失,这样就可以获得赔偿。打砸售楼处只能徒劳无果,甚至会构成犯罪。
4. 房地产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通常,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购房者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者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购房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而瞒天过海。但是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所以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搞明白,与对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空口无凭。或者在看房时注意收集开发商的售房广告等证据。
5. 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办证怎么办?
针对开发商延迟交房办证,业主们可找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付,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 购房人反悔怎么办?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但还没有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前,购房人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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