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买房却成他人房屋 老人起诉确认委托有效
作者:张奕平
许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54年7月领取了结婚证,没有子女。陈某系张某外甥,为了老有所依,两人委托陈某购买房屋,并很快搬入所购房屋。
后两人得知购房合同是以陈某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上写的买方是陈某。
2011年9月18日,张某因病去世。
之后,许某多次要求陈某将购买的房屋过户到许某名下,陈某一直未办理。
无奈之下,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陈某购买系受原告许某委托的代理行为,并要求被告陈某交还《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许某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陈某于2012年6月购买的,实际购买人是陈某。《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确实在陈某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董某(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房产,建筑面积 77平方米;房产交易价格为340 000元。该合同签订后不久,许某与张某即搬进该购买的房屋居住至今。张某将购房款340 000元交给陈某,2009年2月,陈某向张绍良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购房款计三十四万元”。许某多次要求陈某将购买的房屋过户到许某名下,陈某在与许平安的谈话中认可系受委托购买房屋,也愿意协助办理过户。但至今,所购买房屋仍在董来旺名下,未办理房产过户。
法官认为:陈某与张某、许某之间具有亲属关系,基于双方的亲属关系,委托陈某购买房屋,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陈某出具的收条、陈某与许某的谈话都明确显示,陈某购买房屋的行为系接受委托的代理行为。全部购房款340 000元均由张某交给陈某,合同签订后,许某夫妇在购买房屋内一直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均能表明,徐某夫妇系涉案房屋的真正购买人,陈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系接受委托的代理行为。因张某已经去世,该《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由许某享有。陈某应将《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交还许平安。故判决确认被告陈某于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接受原告许某委托的代理行为;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二手房买卖合同》交还原告许某。
法官提醒:老年人一定要注意保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对于亲属之间的委托行为一定要有书面的证据,要了解委托行为的办理情况,尤其是房屋等不动产过户等一定要签署自己的名字,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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