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都讯》报道:深圳一公交公司司机王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次日早晨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心源性猝死。
报道称:公交司机王某,2019年12月25日下午执行完第一趟从石龙公交场站至深圳东站的营运任务后,出现身体不适,向调度员请假,去医院检查。15点05分转入深圳市人民医院CCU科室进行救治。经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为王某患有“急性冠脉综合症”,向王某家属建议手术治疗。不料,26日早晨6点11许分王某下床解大便后回到病床,病情突变,胸部疼痛,随即出现意识不清、双眼上翻的症状,经抢救无效于7点26分宣告临床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家属与用人单位公交公司就死亡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家属认为:王某的死亡与其从事的公交司机工作的长期超时工作密切相关。
据该公交公司职工反映:“它们一般早晨6、7点发车,晚上最早9点多下班,晚的话就是11点,仅在车上的时间为11、12个小时,加上其他准备时间,一共将近15个小时左右。”家属称:“因为平常我叔叔都没有心脏方面的毛病,这次突然得病,估计是过度劳累所致。”故家属以患病与超长时间驾驶有关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纵观该案件的事实,如果网络新闻报道内容真实,与客观实际相符。其实,家属维权并不困难,最终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王某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因工死亡。
首先,王某12月5日下午完成第一趟公交营运任务后出现身体不适,并向单位主管调度人员请假就医。从发病时间上看完全属于在工作时间之内。
其次,王某请假时虽然是完成了第一趟营运任务。但还有其他趟次的营运任务有待继续完成。王某回到场站交车后方请假。从空间上看,根据公交运输的工作性质,王某的突发疾病场所,符合在工作场所,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
最后,王某向调度员请假后,径直赶往医院进行治疗,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连贯性性。后突发心源性猝死,25日15日05分转入医院CCU科室进行救治,26日7点26分被医学宣告临床死亡。未超过48小时,完全符合“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生命本无价,法律上创设了死亡赔金制度,目的在于对家属因失去亲人所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以及精神上痛苦的补偿。但民法遵循填平规则,赔偿金额法定。职工因工死亡,虽然法律特做了例外规定,在有第三责任时可以得到双倍赔偿,这属于对民法填平规则的一个突破。但本案中得不到适用,本案中只有用人单位一方责任主体,家属无法得到双倍赔偿。
至于,家属所持因工作超时导致死亡的主张是否能成立暂且不论。根据现有事实和法律分析,经工伤认定后,家属应该得到法定赔偿金,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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