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份以来,省会房价“涨声一片”。李先生在省会通过房产中介购买张先生的一套二手房, 7月11日,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买房以70万元价格购买位于和平路新文里5号某单元房一套,首付款为15万元,其余办理贷款方式支付。买方签订合同后随即交定金2万元,卖方交物业保证金5000元。中介办完贷款预审批手续后,通知卖方办理房屋过户时,卖方提出现在房价上涨迅猛,要求涨价8万元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几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卖家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卖方张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又反悔,擅自提高房价的行为系违约行为,李先生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李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被告领取购房余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提醒:
诚实守信是从事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房价不断上涨后,卖方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违约的案件层出不穷。遇到这种情况,如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在房屋不存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买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原告李先生选择继续履行,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同意履行法院判决。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田拥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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