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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不可抗力”】

2020-02-17 21:07 1083人阅读

  【认识“不可抗力”】

  1、概念:(签约时)不能预见、(履行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性质:系法定免责事由。免除的是非金钱债务履行责任。

  3、时间: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签约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适用,不能免责。

  4、事件发生与合同不能履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5、当事人义务

  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尽的义务:

  (1)及时通知对方

  (2)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

  对方义务:积极减少损失义务

  6 、法律后果

  (1)迟延履行、变更合同内容:针对可以履行合同的。

  (2)解除合同:针对即便履行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3)分担损失:①不可抗力免责或解约并不是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②对合同履行中易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交易习惯,结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赔偿数额和承担比例。

  (4)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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