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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企业克扣报酬,通过劳动仲裁成功维权

2020-03-14 22:53 3646人阅读

  荣劳人仲案字[2019]第736号徐某某与荣成市某某洗浴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担任申请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成功维护其合法权益,获得合理赔偿。申请人自2014年5月到荣成市某某洗浴中心工作至2019年9月,担任经理职务,工作时间为每天早9:30至晚22:30,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加班达4小时以上,全年只在春节期间休两天半,其他时间包括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均不休息,工作五年多从未休过带薪年假,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夜以继日、竭尽全力地帮被申请人将公司内部机构以及人员进行整改,用尽人脉帮其扩展业务,甚至将自己的工资投入进去,使公司迎来转机,业务量大增、利润高涨,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定支付绩效工资给申请人。2019年9月,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莫须有的理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其从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加班劳动报酬、绩效工资以及带薪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一、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四、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本案通过两次庭审,在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及时取得合理补偿,其对仲裁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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