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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茂秀律师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020-03-14 22:58 6102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沈某某本人同意,指派崔茂秀律师作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一)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其不具有主观犯罪动机或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1、事故时被告人持证驾驶鲁KZ118G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系经过审验的合格车辆,且在事故发生时经检测车辆亦合格,被告人亦不存在醉酒、吸毒、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

  2、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故意。因本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9月30日早5时7分许,事故地点无路灯照明,且被害人系无牌无证驾驶拖拉机,其亦未使用灯光。鉴于上述因素,被告人沿羊亭镇南小城村南边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转弯驶入羊汪线时无法清晰辨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被告人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其不具有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表现一贯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无犯罪前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不具有主观故意,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款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7)犯罪较轻的自首,减少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可以突破上述规定的从宽上限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案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向交警部门说明案发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当庭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深刻认识,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对其应减轻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抢救效果、人身损害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当庭认罪,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庭审供述完全一致,均如实描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在交警达到现场处理事故对其进行询问时,如实说明事故经过,并充分表明其悔罪态度。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强制措施适用相对宽缓化,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其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均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条件,应对其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一)交通肇事罪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本案事故致被害人一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对被告人应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符合刑罚关于上述缓刑条件之规定。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主观故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综上,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强烈悔罪表现,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刑事审判应遵循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定罪量刑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以缓刑为宜。

  此致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崔茂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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