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各种法律咨询平台,输入“调岗”二字进行搜索,就能看到成千上万条有关劳动者无故被用人单位调岗降薪该如何维权的咨询。然咨询数量虽如此之大,但大部分对该问题的回复都止于蜻蜓点水的地步,甚而有些简短的回复中的某些专业术语可能会让咨询者感到更加困惑不解,这样不仅未能帮咨询者解决问题,反而还会让其徒添烦恼。因此,本文欲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以及真实案例,拟对此问题作出系统全面的回答,望其对受相同问题困扰的您能有所帮助。
2017年3月29日,李某与某鞋业公司签订了劳动期限为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合理合法的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职务。2019年5月初,在经过两次调整岗位后,该鞋业公司又通知李某将其调岗至了公司另一工作场所。因李某不同意该次调岗,遂未到新岗位入职,该公司遂以其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向其下达《辞退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5月17日,李某向其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申请,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该案后经过两审审结。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该调岗行为不合理,理由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鞋业公司欲调整李某工作岗位,但却未就新岗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向李某做出明确说明,而工作地点的变更也已经超出了纯粹工作岗位调整的内容,而双方却未就变更之后的内容签订新的书面协议,故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工作地点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二、因鞋业公司与李某并未就变动工作地点一事形成书面协议,故该调岗行为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因此,李某未到新岗位上班,并不能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该鞋业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二审法院则维持了原判,驳回了某鞋业公司的上诉。
纵观此案,我们不难看出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对原劳动合同作出变更,即与劳动者再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如劳动者不愿接受调岗,并因此被辞退的,则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另外金雅律师温馨提示:如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您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则您再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咨询平台上总会看到这样的咨询:“欠钱的人现在没有钱,起诉他还有用吗?”或者是“万一官司打赢了,对方还是不还钱,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然债务人没有钱起诉他真的毫无作用吗?如果您还存在这样的想法,不妨看看下面的文字。 为什么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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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大法律咨询平台以及线下咨询中,常常见到有人问“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或“我该怎么做法院才能把孩子判给我?”诸如此类的问题。因此,为了解决广大网友的困惑,也为了帮助有被相同问题困扰的您,金雅律师特撰写此文,欲就该问题进行相应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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