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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功为其争取不予批捕

2020-03-23 13:10 1124人阅读

  【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刘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成立B公司向公众吸收存款用于A公司发展经营。一段时间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遂又成立C公司,并将B公司吸收的资金用于C公司的发展经营。

  因B公司与投资人约定较高利息,资金链断裂后,B公司无法偿还投资人本金及相关利息,遂投资人报案,经了解,本案涉案金额近亿元。

  2019年3月18日,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介入案件,成功在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为刘某争取到不予批捕的结果。

  【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找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师通过与家属的细致沟通基本了解了案件情况,就案件事实与家属进行分析,并耐心为其讲解法律规定,给出初步法律意见。家属与之前咨询过的律师进行比对,当即决定委托行仁律师,并提供相关手续,签署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团队讨论】

  行仁专业刑事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标椎化办案规定,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召开了团队讨论会议,对案件案件情节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为后续成果的取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经过】

  1.会见与沟通。行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同时与家属进行沟通。曲律师在沟通的过程中的发现,本案存在三个关键问题:(一)B公司吸收资金均用于A公司与C公司发展经营,并未进入刘某个人账户,故本案有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可能;(二)刘某仅为涉案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其是否起组织领导作用存在争议;(三)刘某是否直接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有待查证。

  2.成功争取不批捕。带着这三个问题,曲律师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理出了涉案公司成立及刘某实缴出资部分的时间轴。发现刘某虽然有巨额实缴出资,但按其家属陈述,刘某显然不具备此经济实力。在会见刘某的过程中,刘某也表示其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且没有直接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经济能力对涉案公司进行实缴出资。

  基于对案情的了解,曲律师迅速以刘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书写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递交检察官,同时向检察院提交了证明刘某在涉案公司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据。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曲律师多次与检察官就刘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性质进行沟通,综合论述建议法院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

  在审查批捕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检察院最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将刘某释放。

  【办案心得】

  在当前检察院捕诉合一的大趋势下,审查批捕环节应得到高度重视,在这一环节,虽然律师尚不能阅卷,但仍应通过从侦查机关及当事人处了解的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归纳,进而改变整个案件走向。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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