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我国主要指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这三种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是智力成果,本身并不具有可分割性。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婚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实是指对因享有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收入的分割,对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分割。那么,离婚知识产权收入分割比例通常是怎样的呢?12年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易轶律师解读。
易轶律师解答: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收入才能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只能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易轶律师解读:离婚知识产权收入分割比例?
对于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样,原则上平均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同时规定,财产分割要照顾女方、带孩子一方和无过错方。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女方、带孩子一方和无过错方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而单独就知识产权收入而言,因为其有可能是夫或妻一方的智力成果,包含了很多个人的心血在里面,离婚时,身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方可单独就对知识产权部分收益贡献大为由,申请多分割这部分收入,法官也是会酌情考虑的。
易轶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业内知名律师,从业12年,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CCTV《法律讲堂》、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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