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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因迟延退还购房款产生的利息数额?

2020-04-16 22:20 6032人阅读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一诉称:2018年2月2日,原告郑某一与被告a公司签订《订购协议》,购买案涉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10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90万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北京市出台相关政策,致使我无法购买房屋,不具备购房条件。我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被告也同意办理退款手续,双方就退款达成一致,但是我至今仍未收到被告退款。现请求法院:1.确认原告郑某一与被告a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退还已付购房款90万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辩称

  被告a公司辩称:第一,我与原告之间是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因政策出台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认可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我公司也同意退还原告的购房款。

  第二,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计算持有异议。首先,我公司与原告是因为政策这一原因才解除合同非因我公司过错。其次,我公司确与原告签署退房申请表但是并没有约定具体退款时间和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原告应当给予被告合理的退款时间。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既无法律根据,又不符合双方约定,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三、审理查明

  经查,原被告双方存在订购协议,2018年2月,原告郑某一认购了被告a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郑某一向法院提交收据,证明支付部分购房款90万元。

  2018年3月5日,北京市出台相关政策,致使郑某一不具有在京买房资格。

  2018年3月31日,郑某一向a公司申请退房,a公司同意,双方签署《退房申请表》,并对退款金额进行协商,但最后a公司并未实际退还购房款,双方发生争议。

  四、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郑某一与a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a公司返还郑某一购房款九十万元及利息(以九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律师点评

  第一,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认可他们之间存在房屋订购协议,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收取郑某一购房款,且双方签署了《退房申请表》,对买卖合同内容也有体现。所以可认定a公司与郑某一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现认可因政策原因,而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协议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即解除时间。

  第二,关于利息计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双方对购房款数额无异议。

  关于利息,a公司主张,在签署《退房申请表》时未约定退款时间。但是即使未约定,a公司也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房款,因其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退还,给郑某一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

  双方于2018年3月31日协议解除合同,郑某一主张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时间合理,可予支持。但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法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人民法院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利息计算数额的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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