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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纠纷——房产所有权存在纠纷,拆迁补偿如何分取?

2020-04-26 22:00 3689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甲诉称:四原告和陈某二是陈某一之子女,陈某一于2002年2月7日去世,留有位于济南市某号的房产一处,且至今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属于继承人的共有财产。现四原告得知被告于2012年7月14日伪造了四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与某委会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等有关拆迁补偿材料,并领取了全部的拆迁补偿款,目前上述房屋已被拆迁。四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共有财产,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分割,严重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拆迁补偿款57584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三辩称:自2002年我爷爷去世,四原告就知道房子是我们居住,但两年内也没有提出异议,如不知道的话,我重盖房子也应当知道,是2005年重盖,陈某甲也去过。四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在2008年陈某四结婚时也看到房子存在和改变了。2012年7月14日签拆迁协议时,第二天他们已经知道这个事了。某号的户主张某甲,是我母亲。1987年起拆迁的房子就由我们与爷爷及我父母一起居住。陈某甲在某号的基础上分得某号的地皮一块,村里有个规定,是村里的姑娘在这住就可以分一块地皮,但一家只能分一块,我母亲与陈某甲的妻子都是某的,所以只能分一块,这块地分给了陈某甲家,所以我们就分家了,某号属于我们一家。2005年冬天房子全部拆除重新盖了,重盖时我母亲张某甲出的钱。被告陈某四亦主张继承其相应的份额。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某一与范某五是原配夫妻,共生育五名子女,长子陈某甲、次子陈某乙、三子陈某二、女儿陈某七、小儿子陈某丁。范某五于1981年9月3日去世。陈某二于1998年2月24日去世。陈某一于2002年2月7日去世。陈某二与张某甲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名子女,女儿陈某四、儿子陈某三。陈某一之父陈某壬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去世,之母张某二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去世。范某五之父母均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前去世。

  坐落于济南市某号亦是济南市某某区某号的房产,原是陈某一之祖屋,陈某一、范某五于上世纪七十年代重建,陈某一于1992年3月取得该房产所有权证。自1987年至2014年7月,涉案房产一直由陈某一、陈某二、张某甲、陈某三、陈某四居住。陈某一去世后,张某甲、陈某三修建了涉案房产的第二、三层建筑,但未办理相应的房产登记手续。

  2014年7月4日,张某甲、陈某三与济南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载明:涉案房产建筑面积总计412.63平方米,其中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113.67平方米,按拆一补一比例进行房屋置换,置换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或按建筑面积55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补偿额185185元;无产权证的建筑面积298.98平方米。对于2012年7月15日前签署协议的,按旧房房产证每证奖励5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按5500元/平方米折算货币奖励;对于在2012年9月30日前腾空旧房并验收合格的,按旧房房产证每证奖励8平方米建筑面积及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搬迁安家补助。

  三.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甲等人房屋拆迁补偿款。

  四.律师点评

  坐落于济南市某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陈某一名下的房产是陈某一通过继承取得,虽经过重建,但仍应为陈某一、范某五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经拆迁后,拆迁部门核准的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113.67平方米,并根据该面积发放的货币补偿额为185185元,某委会因涉案房产拆迁奖励15平方米共计182500元均由被告陈某三实际领取,拆迁部门根据无房产证面积发放的拆迁补偿款268155元为原告张某甲、被告陈某三自建房屋取得,非陈某一、范某五之遗产。

  范某五去世后未进行析产,范某五去世后其享有的涉案房产的份额应由其配偶陈某一、其子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二、陈某七、陈某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每人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1/12份额;陈某二去世后,其享有的1/12份额应由其父陈某一、其配偶张某甲、其子女陈某四、陈某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每人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1/48份额;陈某一去世后,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29/48份额,因陈某二先于其去世,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被告陈某三、陈某四代位继承,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七、陈某丁,被告陈某三、陈某四代其父陈某二与其他继承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七、陈某丁各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29/240份额。

  综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七、陈某丁各享有涉案房产的49/240份额,张某甲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1/48份额,陈某三、陈某四各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39/480份额;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七、陈某丁主张分割涉案房产拆迁后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因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均由被告陈某三领取,故被告陈某三应依法支付其他原、被告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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