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来的家庭大战
近年来随着温州“大拆大整”如火如荼的进行,因拆迁而暴露出的家事问题异常凸显,特别是因拆迁而产生的家庭内部矛盾逐渐增多,涉及到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儿媳女婿、前妻等复杂的家庭人员关系,并且经常会与离婚、继承等法律关系交错在一起。我们在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这么一个“拆出来”的家庭大战。
主人公王先生于1964年生于温州永强。由于大伯家中无子、只有一个女儿,王先生的亲生父母遂按照温州的习俗,在1972年将王先生过继给了王大伯。
王先生自1972年开始随养父母王大伯、王大妈生活。王大伯对于这个儿子很是喜欢,但王大妈因王先生是过继来的,处处为难他,二人的关系比较僵。
时间到了1987年,这一年王大伯家双喜临门,一是家中建了四间两层的新房,二是儿子王先生结婚了。王大伯欢喜之余,也考虑到儿子已经结婚,是时候分家了,遂张罗家里人开了一次家庭会议,找了村里的会计代笔写了一份《分家书》,这份分家书规定,家中老房子归女儿所有,新房子归儿子所有。
分家后,王先生与妻子在新房生活,养父母刚开始和王先生住在新房。王大伯于2000年去世,由于王大妈与王先生不和,遂搬出与女儿生活,王先生也由着王大妈,在过年过节时去看一下王大妈。分开后,双方的关系反而融洽了很多,几十年来,相安无事。
光阴似箭,时间到了2017年,《分家书》中给王先生的这套四间两层房子拆迁了,王先生选择了货币补偿,拆迁款有600多万元,就在王先生盘算着这笔钱如何使用时,麻烦却上门了。这几年来生意不顺的姐姐和姐夫认为这笔钱要分给王大妈,不应该他全拿,王先生当然不肯,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2017年8月,王先生收到了诉状,对方以王大妈为原告,要求法院对该房屋的拆迁权益重新分割,而理由是王先生几十年来没有赡养王大妈,王大妈要撤销《分家书》中对王先生进行的房产赠与,重新分割房产权益。
王先生郁闷了,找到了我们律师,讲到他并不是不赡养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愿意随女儿生活,自己也偶尔也去看她,怎么就算不赡养了;而这个房子,《分家书》写的明明白白是给我们,能被撤销吗?
律 · 说
王先生的这个案件,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分家书》的法律性质属不属于父母对儿女的赠与呢?
按照我们中国的传统习俗,在上世纪80年代,分家书其实是对两个层面的关系进行了分割。一是家庭关系的分割,从过去的父母亲、女儿女婿、儿子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的大家庭分割成了小家庭;二是财产关系的分割,在过去,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农村施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成员共享生活及生产资料。家庭的财富是家庭成员(当时王先生已经成年,已经参与家庭的生产生活中)共同劳动所得,包括建造的房屋、添置的其他物品等,考虑到农村分家协议的特殊性,本案的分家书就是对于这样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该分家书对房屋的处理从法律性质上讲不属于赠与,而是属于对家庭财产的再次分配。所以对于这样的房屋,并不属于我们传统理解中的“子承父业”,分家书中规定的房屋不属于父母赠与给女儿的财产,不应做赠与认定。
第二问题,不赡养父母,父母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退一步讲,如果房产是父母赠与给子女的,那么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但这个法条是有限制的,如果王大妈要行使撤销权,要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王先生在分得的房屋里已经生活了30年,双方分开住也过了20年,而王大妈却在房屋拆迁时才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这一年的除斥期间。
法院最终采纳我们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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