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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发布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按照每日346.75元赔偿

2020-05-20 08:25 3923人阅读

  5月1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自今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346.75元计算。

  从2017年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按照每日258.89元计算,到2018年按每日284.74元计算,再到2019年按每日315.94元计算,一直到如今按每日346.75元计算,日国家赔偿金额已连续多年上涨,这既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更体现了我国依法进行国家赔偿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国家赔偿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相对敏感的话题,当面对某个具体的冤错个案时,一些人坚持认为只有巨额赔偿才能弥补当事人受到的伤害和受损的人生。特别是在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额法定的情况下,一些人常常对精神损害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

  之所以说是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方面是因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虽然不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那样有具体的法定标准,但其同样也有法律规定,不可能凭主观臆想,获得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抚慰金;另一方面是精神损害赔偿除了抚慰金,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还包括“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赔偿方式。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为修复当事人因冤错案而受损的社会关系所做的各种努力,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部分,不是仅有获取现金一种方式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比如公众熟知的赵作海案,法院为赵作海提供工作机会,使其自食其力、受人尊重,这也是一种有益且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

  事实上,人生的道路可以曲折,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个人的努力和选择。褚时健在经历了牢狱之后,以70岁高龄再次创造了“褚橙”奇迹。赵作海在获得巨额国家赔偿之后,并没有过上理想中的“幸福生活”,依然要面对人生的种种不如意。

  现实告诉我们,国家赔偿的意义在于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却不可能为任何人重新书写人生。所以,国家赔偿不能以多少论成败。唯有以司法进步减少和杜绝冤错案的发生,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国家赔偿的目的和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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