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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行业的个税风险

2020-06-10 15:32 1339人阅读

  我国近几年来,除了流量明星的影视行业、综艺节目之外,直播平台也呈现出异常繁荣的景象,主播们不同的表现形式也能为广大观众所接受,抖音、微视、斗鱼、花椒等公司都是大家很熟悉的网络直播平台。

  但是在2017年,个人所得税还是分类税制的体制下,某地方税务局便对这个行业进行了头部约谈,主要从培训的角度入手,指导平台公司自查自身的个税问题,据说当年补税6800多万元,这不禁让很多人十分担心。平台网红主播已进入了高收入群体,冯提莫年入8000万也是大家风传一时的流量新闻,不论这个收入水平是真是假,个税都是不可避免引人关注的事项,尤其是我国逐步步入结构性税制改革的深水期,将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逐步过渡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便是接下来改革之中重中之重的核心要务,随着新法的修订,金三的加持,网红主播们的收入应该如何缴纳个税呢?

  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今后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体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四项被合并列入了综合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年度按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适用于七级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因此,对于网红主播行业而言,我们首先就要设定好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安排。例如,如果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主播的收入将按照工资薪金税目征税,那么平台公司应该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表预扣预缴;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主播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为直播平台提供服务,那么主播的收入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平台公司将会按照三级的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主播为平台提供其他类型的服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主播从平台或用户处取得所得还可能被认定为捐赠所得、肖像权许可使用所得等。

  那么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收入形式也多种多样。对主播而言,除打赏收入外,平台还能获得广告收入、电商引流收入、知识付费收入、会员费收入等。一般情况下,这类型的收入,平台会与主播进行分成。另外,签约主播还能收到签约费,也能借助平台引流,促进其在其他个人网店的销售收入,所以如何确定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个税实际税负的核心要点,也是主播个体们进行税务规划的起点。

  那么,如果主播们没有按照如实按自己的真实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会有什么风险呢?税务局金税三期首次将自然人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单独管理,这个号码将会作为媒介与外部门与外部门信息共享,共享来的信息设立“一人式”数据归集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如果系统预警个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征管法的要求,主播作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播平台:若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涉税犯罪,还需要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上述罚则还将影响直播平台的信用评级,对其融资、上市计划也将造成不利的影响。

  综上所述,主播们在做税务筹划前,应该综合预估一下自己的月收益情况,再选择合适的方式与平台公司建议合适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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