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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纠纷——共有房产分割不均时,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2020-06-14 16:35 2342人阅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毛某甲诉称:毛某甲与毛某乙是亲姐妹,1993年8月双方父母订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将其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路某某某村某某号的房屋6间在其百年之后遗留给毛某甲与毛某乙,其中西屋2间遗留给毛某乙,大门1间遗留给毛某甲,北屋3间遗留给二人共有,该遗嘱经某某市某某区公证处公证。1995年3月4日母亲去世,2000年8月1日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毛某乙在该房居住,现毛某甲向毛某乙要求其所有的房产遗产份额,毛某乙拒不按遗嘱内容交付毛某甲应得的遗产份额。现请求法院按照继承份额,原房产的拆迁利益归毛某甲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毛某乙辩称:1990年3月24日,答辩人及丈夫李某三与被继承人毛某一和苏某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约定由答辩人及丈夫李某三在被继承人生前负责被继承人的生活,后事由答辩人及丈夫李某三负责料理,其遗产全部由答辩人及丈夫李某三继承,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协议的监督单位在家庭赡养协议书上盖章,同时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协议监督单位也履行了监督义务,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答辩人及丈夫已经按照家庭赡养协议书履行了赡养义务。家庭赡养协议书是附赡养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且经过某某市某某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1993年8月,被继承人与毛某乙订立遗嘱,将其房屋中的北屋3间遗留给答辩人与毛某甲共有,大门1间产权遗留给毛某甲所有,该遗嘱经过了某某市某某区公证处的公证。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毛某一与苏某二是原配夫妻,双方婚后生育三女,即长女毛某四、次女毛某乙、三女毛某甲,无其他子女。苏某二于1995年3月4日去世,毛某一于2000年8月1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早于其二人去世。毛某四与孙某五是原配夫妻。毛某四于2016年12月30日去世。李某三是毛某乙配偶。

  原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办事处某某某村某某号房产是毛某一与苏某二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载明有房屋3幢,1幢有房屋1间,建筑面积5.75平方米;2幢有房屋2间,建筑面积9.99平方米;3幢有房屋3间,建筑面积47.94平方米。1990年3月24日,毛某一、苏某二、李某三、毛某乙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一、毛某一、苏某二夫妻今后与李某三、毛某乙夫妻一起共同生活,并由其照顾。二、李某三、毛某乙夫妻要保证毛某一、苏某二二位老人穿着舒适、洁净,饮食卫生,营养充分,具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尊重老人的乐趣和爱好。三、李某三、毛某乙夫妻要照顾好毛某一、苏某二二位老人的身体,如因病需要治疗和照顾,由李某三、毛某乙夫妻全部负责。四、毛某一、苏某二夫妻二人的后事由李某三、毛某乙负责料理,其遗产全部由李某三、毛某乙夫妻继承。五、李某三、毛某乙要严格履行上述义务,如虐待老人,监督单位或毛某一、苏某二有权依法终止本协议。六、某某村民委员会为本协议的监督单位,监督本协议的执行。”该协议有毛某一、苏某二、李某三、毛某乙签名,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在监督单位处加盖公章。该协议经某某市某某区公证处公证,并于1990年3月31日出具公证书。2017年8月15日,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李某三、毛某乙作为《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履行义务人,在毛某一、苏某二生前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让老人晚年幸福,家庭和睦。

  1993年8月19日,毛某一、苏某二立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我们夫妻2人今年均70多岁了,一共生育三个女儿:毛某四、毛某乙、毛某甲,日常生活全靠她们照顾。我们在某某市某某路某某某村某某号有房屋6间,为防止我们百年后女儿们为此房产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将上述房产中的西屋2间遗留给毛某乙所有,北屋3间遗留给毛某乙、毛某甲共有,大门1间遗留给毛某甲所有。”该遗嘱经某某市某某区公证处公证。1999年,李某三对涉案房产进行过部分翻建,现该房产已被征收拆除。

  三.法院判决

  一.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办事处某某某村某某号房产的拆迁权益,由原告毛某甲、被告李某三、被告毛某乙共同继承;

  二.原告毛某甲继承占有上述房产拆迁权益23.33%的份额,被告李某三继承占有上述房产拆迁权益50%的份额,被告毛某乙继承占有上述房产拆迁权益26.67%的份额。

  四.律师点评

  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办事处某某某村某某号房产作为毛某一、苏某二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毛某一、苏某二于1990年与李某三、毛某乙签有《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经公证。该

  协议书对李某三而言,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但对于毛某乙而言,属于附义务的遗嘱。《家庭赡养协议书》与毛某甲持有的1993年的公证遗嘱相抵触,对李某三而言,按《家庭赡养协议书》办理,对毛某乙、毛某甲而言,按公证遗嘱办理。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监督单位,证明李某三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李某三应继承涉案房产的50%份额。

  对于剩余的50%份额,应根据公证遗嘱的分配方案以及各房屋的面积进行分割,毛某乙应继承26.67%的份额,毛某甲应继承23.33%的份额。因毛某一、苏某二未给毛某四留有继承份额,故孙某新、孙某五对涉案房产没有继承权。现因涉案房屋已被征收拆迁,故李某三继承50%的拆迁权益,毛某乙继承26.67%的拆迁权益,毛某甲继承23.33%的拆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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