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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婚后股权纠纷,离婚诉讼时怎么处理?

2020-06-29 11:12 5063人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也是社会家庭中最普遍的情况,由于财产的得到和分割存在不同性质,所以离婚分割时需要格外注意,那么婚后股权纠纷,离婚诉讼时怎么处理?下面我们通过北京离婚律师来了解一下。

  一、婚前获得股权

  不论是设立公司获得原始股权,还是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股权,在婚前获得股权,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把握这一前提下,我们接下来要讨论股权会衍生出什么价值。在公司蒸蒸日上的情况下,公司势必会对公司股东进行分红。一旦对外融资,股权自身价值会有相应增值。既然前提是公司股权属于一方婚前财产,那么接下来就要探讨股权分红和增值部分的财产属性。

  关于股权分红的财产属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从这一条可以明确得出,对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即是股权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平均分割股权分红。

  关于股权增值的财产属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就需要判断股权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还是非自然增值。如果是非自然增值,那么股权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自然增值,那么股权增值部分就属于个人财产。接下来,我们再界定何为“自然增值”。根据现代《公司法》的理念,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公司所有权归持股股东,由股东聘请高管治理公司,此时股权的增值应当为“自然增值”。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公司股东又在公司中担任职务,在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涉及股权增值时,就不属于“自然增值”。这样,判断股权是否为“自然增值”的标准就很明确了: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一旦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股权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平均分割股权的增值部分。

  二、婚后获得股权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

  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

  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有夫妻在注册公司时,将公司注册在亲朋的名下,由亲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时,证明公司出资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能清晰的证明出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可能处理公司的股份。

  如果无法证明,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会受理。当事人想继续争取的,只能通过离婚后的确权之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易轶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业内知名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CCTV《法律讲堂》、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

  以上就是对《北京离婚律师:婚后股权纠纷,离婚诉讼时怎么处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问题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帮助,可随时拨打我的免费电话进行咨询,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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