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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车祸赔偿最新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0-07-15 11:03 1926760029人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注意事项:人身损害关于以伤残标准进行赔偿的项目不再区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现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自2020年2月1日起,在成都地区全市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相关计算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15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367元;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等级伤残赔偿金

  城镇

  60岁以下60岁以上

  十级72308(80-N)×3615.4

  九级144616(80-N)×7230.8

  八级216924(80-N)×10846.2

  七级289232(80-N)×14461.6

  六级361540(80-N)×18077

  五级433848(80-N)×21692.4

  四级506156(80-N)×25307.8

  三级578464(80-N)×28923.2

  二级650772(80-N)×32538.6

  一级723080(80-N)×36154

  死亡723080(80-N)×36154

  注:N代表伤者或死者的年龄,75岁以上的赔偿5年

  备注: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受害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至74周岁的受害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伤残等级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级2536.7×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九级5073.4×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八级7610.1×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七级10146.8×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六级12683.5×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五级15220.2×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四级17756.9×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三级20293.6×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二级22830.3×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一级25367×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死亡25367×扶养年限÷义务人数

  注:N代表伤者或死者的年龄,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本表中60岁以下按20年计算,即按照最高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伤残系数系数×扶养年限(最高20年)÷扶养义务人数

  三、交通费、住宿费

  实际支出,根据票据报销

  四、鉴定费

  根据票据报销

  五、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当事人无法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成都地区法院一般作如下认定:成都市主城区护工120元/天,特级护工200元/天,非主城区80元/天、特级护工120元/天。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30元/天

  七、精神损失赔偿

  一个伤残等级3000-5000元,最高50000元

  八、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九、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20-30元/天。

  十、康复费(二次手术)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一般法院倾向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确定康复费用。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实际支出,根据票据报销

  十二、财产损失费

  实际产生及票据

  十三、车辆贬损费

  目前关于车辆贬损费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多数法院原则上不支持车辆贬损费

  事故责任承担比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

  全部责任:100%

  主、次责:80%:20%

  同等责任:60%:40%

  无责任:10%

  2、机动车与机动车

  全、无责:100%:0

  主、次责:70%:30%

  同等责任:50%:50%

  3、机动车无责:

  高速上:5%;最高不超过1万元

  普通道路:10%;最高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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