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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按照城镇标准

2020-09-08 10:01 11074人阅读

  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按照城镇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赔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从此将有较大幅度提升。

  《通知》打破了目前存在的城乡差异局面,明确了统一标准,实现了“一视同仁”。《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现行司法实践中,“两金一费”因城乡居民不同身份采用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根据《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066元/年、17168元/年,相差达2.45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875元/年、15411元/年,相差达1.87倍。也就是说,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获赔,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5倍和1.87倍。

  以我省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例,35岁的农村居民王某被机动车碰撞身亡,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生前与另一人共同扶养其60岁的母亲。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20.6万余元,其母亲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2万余元,两项合计29.8万余元。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50.4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3万余元,两项合计67.7万余元。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提高了37.9万余元,达2.27倍。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要求,也是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告诉记者,“试点期间,受诉法院将在立案、审理环节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平等、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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