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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20-10-01 22:07 951人阅读

  为了保险起见

  车主们普遍认为车险还是上全险比较保险上了全险有任何情况都可以索赔

  货车司机

  要保险公司赔偿车损费+施救费

  货车原为强某雷所有,挂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2018年5月,高某购买该货车并办理过户登记。2019年3月,高某驾驶该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肇事车逃逸,致货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高某支付施救费5000元,个人委托评估公司车辆损失价值200140元。因高某与保险公司未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

  01

  高某诉称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逃逸,致使货车损坏。事故发生时,车辆处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虽为强某雷,但高某为实际车主,事故发生后,强某雷同意由高某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02

  保险公司辩称

  针对高某的评估报告,认为评估数额过高,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重新进行评估。事故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法院认为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系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该车以强某雷名义投保,且强某雷同意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高某,所获全部理赔款给付高某,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某可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车损重新评估,应确认车辆损失价值为12533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高某车辆损失费1253330*70%=87731元。

  关于施救费的问题,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属于必要费用,且提供了发票予以证明,因此对高某主张的施救费5000元,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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