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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从轻辩护词(成功案例)

2020-10-28 11:28 28719人阅读

  毒品犯罪从轻辩护词(成功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麻侦贤出庭为其辩护。在此之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资料,为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信。

  一、被告人xx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xx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与同类案件相比,被告人xx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xx贩卖毒品的数量0.3克,未从中获得经济性利益,其本身也系毒品的受害者;与其他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相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之前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愿意交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xx由于法制意识淡薄,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被告人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并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xx存在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考虑到其悔罪的实际表现,望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 麻侦贤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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