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谢某涉嫌诈骗一案
一、案情介绍
2005年中旬,被告人谢某在江西省广昌县老家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赣FXXX**的解放牌大货车用于货运。因其本人没有B级驾照,谢某遂在使用本人的照片伪造了一本户名为何某某的B级驾驶证。2005年11月初,被告人谢某与其同伴“李某”(身份不详,在逃)一起驾驶该车辆到成都市进行货物运输,其又再次通过中介伪造了车牌号为贛AXXXXX的营运证、行驶证、养路费、车牌等手续,并将其驾驶的车辆车牌换成伪造的贛AXXXXX。2005年12月5日,被告人谢某与其同伴“李某”驾驶着更换了假车牌的车辆,到成都市成华区某货运部,假冒何某某的名义,向货运中介李某某、石某某等人揽活。经协商,被告人谢某使用何某某的名义与李某某等人签订了《公路运输货物配载服务合同书》,约定由“何某某”运输委托方四川某印染有限公司的价值约107万元的印染布匹至广东省番禺区,后将货物变卖后潜逃。
二、案件事实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谢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能认定为诈骗金额为107万元。公安机关在案卷材料中没有对诈骗的具体金额做一个明确的鉴定,案卷中并没有关于诈骗金额为107万元的鉴定,而公安机关的定案依据则来自于一张保险公司的理赔单,但是该理赔单并不能作为认定刑事诈骗金额的定罪依据。谢某是处于养家糊口的目的想要承接正常的货运业务,谢某对于需要货运的货物并非以非法占有为前提。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谢某通过伪造手续及身份的方式承接正常的货运业务,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委托律师后取得的成果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调查,第一次开庭,律师在原有卷宗中找到了证据漏洞,卷宗中记载的诈骗金额、货物净重等证据材料与实际有所差异,不能定案,因此律师认为,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符,不能认定本案诈骗金额为一百多万,本案证据不足,后法官支持了律师意见,公诉机关迫于压力决定变更罪名,将罪名变更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第二次开庭律师又以出色的庭审表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即恢复自由之身。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有效辩护致使公诉人变更罪名,当事人感激送锦旗。
2020年1月12日,谢某及家属来到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献上一面锦旗交到所主任刘恒律师手中,上面书写有:“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以表示对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和刘恒律师团队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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