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赵某,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辩护人:单治,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17F。
申请事由:对某某派出所以非法方式所得讯问笔录予以排除。
兹受赵某监护人赵某之父委托,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指派单治律师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监护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本案中存在部分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具体线索如下:
某某派出所民警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9X月X日晚6点前(具体时间不明确)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犯罪嫌疑人赵某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均未在场,讯问之前也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和其他成年亲属到场。却在次日联系其亲属(爷爷,66岁,小学文化),且在并未让其充分阅读或对他宣读该讯问笔录的情况下让其对该讯问笔录补充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贵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晚6点前的所做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据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致
某市某公安局
申请人:单治
酌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XX人民检察院: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单治、刘翕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人。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查阅相关案卷后,根据相关情况,针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及从宽情节提出法律意见如下: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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