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2019)沪0107民初2435号: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系争房屋现虽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但基于双方已无共有基础,原告主张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分割方式为其放弃系争房屋所有权后,分得系争房屋的折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应得折价款的金额,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其对系争房屋的购买亦有出资,但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另,被告对其支付首付款及还贷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被告就系争房屋的购买系被告全额出资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另鉴于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实际管理支出等,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双方确认系争房屋市场价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折价款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