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近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8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21年初,张某作为居间介绍人,帮助朋友将5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转让给第三方,案发后,被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某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兰州市某区刑事拘留后,其家人经朋友介绍,委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何近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何近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看守所,并在大年二十六在看守所会见了张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对其进行讯问以及法律方面的辅导,随后又前往办案单位和承办警官进行沟通,在张某是否有明知他人在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进行交涉;后兰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将案件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承办律师获知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兰州,就张某是否明知他人在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是正常转让公司行为还是证件买卖行为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律师意见获得检察官的认可,当事人获不批捕。
办案心得:
近年来,国家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强,2020年10月开始进行“断卡行动”等从源头来进行遏制电信诈骗活动。本案当事人张某参与转让公司,将营业执照交予他人,据其陈述,对方告诉他购买公司是为了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其并不知道他人用于犯罪,而根据《刑法》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法律规定来看,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不具备明知,则无法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行为很可能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参与的转让公司的行为,是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公司转让,是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后的行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是依法依规的公司转让行为,公司转让后,将相关证件进行移交,也是公司转让的必然做法,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不应认定为买卖机关证件,从而科以刑罚。
随着国家对电信诈骗打击力度的加大,对电信诈骗的上下游犯罪打击力度也随之加大,张某涉案行为和当下其他区域打击的一样。电诈人员以小利进行利诱办卡、办证、取钱,对于一般大众而言,切莫贪图小便宜,牢记天上不会白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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