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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老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2021-07-20 15:39 263人阅读

刘某立了一份遗嘱,把自己的房产分给二儿子和小儿子,不给大儿子。刘某认为老大不但在其住院期间不照料,也不接其回家照顾。老大却说,刘某年纪太大,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是无效的。刘某生气地去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并拿出了医院的体检证明。

刘某有医院的体检证明,证明其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2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评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规定这一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以及心志不正常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

《民法典》总则编第22条对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了规定,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规定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我国在对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宣告制度。在经过法院宣告之前,这个人从事的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

所以,在上述案例里,如果大儿子主张刘某立遗嘱时年龄较大、精神不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根据《民法典》第24条的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刘某去医院做了身体健康方面的测试,并去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说明其智力精神正常,其立遗嘱的行为显然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阿尔兹海默症在我国的老年群体里发病率极高,如果家中有老人患了这种疾病,最好尽早到法院申请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宣告,患病老人自宣告之日起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如果老人在精神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实施了一些不利的民事行为,需要承担的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可能由此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纠纷。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恢复,宣告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可以撤销。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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