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一般离婚协议能够明确确定双方对于财产和子女分割问题,那么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什么条款是无效的,又有些什么附生条件是生效的呢?一起来看看。
一、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无效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二、同意或判决离婚时,附生财产协议生效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大致了解什么情况下离婚协议内的规定会具有法律效益。
案情介绍:黄珊(化名)与李明(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育一子——李楠(化名)。2021年10月23日,黄珊与李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楠的抚养权归黄珊所有,李明每月需支付2000元抚养费。因住房问题尚未解决,黄珊
案情介绍:李明(化名)、李丽(化名)、李芬(化名)、李春(化名)系兄弟姐妹关系,四人的父母已去世。李春一直未娶妻生子,单身的李春,40岁时被人击打头部造成精神分裂,之后辗转多家医院进行问诊治疗。李明、李芬一直定期到医院对李春进行探望照顾,李
案情介绍:李华(化名)与张兰(化名)于1989年登记结婚,后于1993年收养儿子李岭(化名),并在A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11年2月2日李华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李华的父母均已去世,因此李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张兰、李岭两人。被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刘建新(化名)与配偶李翠(化名)于2018年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餐馆,两人经营所得收入20万元被存入李翠个人银行账户中。2019年,刘建新因为向其朋友陈伟(化名)借款未按时偿还,陈伟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刘建新须偿还陈伟本金
案情介绍:林先生和李女士系高中同学,婚前感情基础深厚的两人于2013年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婚礼过后不久,李女士怀孕生下了儿子小林。在一次体检中,小林不幸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肺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接受治疗。身为父亲的林先生得知儿子的诊断结果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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