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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抚养费纠纷胜诉案例

2021-07-22 15:31 1325人阅读

原告李**父亲李*与被告常**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6日原告出生,2018年4月28日李*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原告李**由父亲李*抚养、监护,由李*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没有抚养费。现原告因年龄增长,生活费、教育费的需求都在增加,仅依靠原告之父单独抚养确有困难。遂诉至法院。


01


案情简介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李**,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天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常**,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02

Tianjin Dongfang law firm

审判结果


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到庭参加审理,经调解:

调解结果如下:

一、常**自2021年2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李**抚养费200元,直至李**18周岁且独立生活止;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03


律师说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父亲为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独自承担抚养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尽管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但在法律层面上也是违法的。考虑到被告经济状况与目前生活状况,可以尽量少承担抚养费,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多少,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了解案件事实与听取法庭事实调查后,依据被告的意愿,被告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调解结果远低于原告诉请标准,由被告每月向其支付200元的抚养费,本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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