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主体: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以及单位触犯该罪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主观方面:本罪属于故意犯罪,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主观上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反过来讲,如果你是不知道的,只是因为不小心,也就是过失,才涉嫌了犯罪,那么就是无罪的。这也是我们通常的一个辩点。认定你主观上是否明知,一方面是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另一方面是看他的行为,也就是用你的行为反推出你是否明知。(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一是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二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也就是做广告,拉客户;三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比如说,提供银行卡,帮助提现、转账等。你们也知道,网络犯罪行为人要最终获得犯罪收益,必须要把资金提现)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前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什么是情节严重,主要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人非法获利的数额等情况综合考量。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程度,目前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明知”就是“确知”,不包括“可能知道”;若行为人仅是模糊地知道,或仅有一定的合理怀疑,不能认定为“明知”。二是认为“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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