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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新房屋所有权人能要求居住权人搬出房屋吗?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能被继承吗?

2021-08-05 15:59 399人阅读

案例:保姆蔡阿姨细心照顾苏大爷,二人感情甚好。于是,苏大爷就自己名下的三居室与蔡阿姨签订了期限为50年的居住权合同,并至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了居住权。那么,新房屋所有权人能要求居住权人搬出房屋吗?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能被继承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苏大爷因病去世时,蔡阿姨对三居室合法享有居住权且期限未到,因此,苏大爷的子女不能要求蔡阿姨搬出该房屋。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蔡阿姨去世后,居住权随之消灭,女儿小蔡不能继续居住该房屋。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评析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通过登记设立,而居住权登记设立后,如何面对日常生活中千变万化的各种情形,切实保障居住权是人们应当重视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民享有的权利可以通过转让、赠与或继承给予第三人,公民享有自由处分权,如房屋所有权、动产物权、债权等权利都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继承等方式处分。

但《民法典》第369条明确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因为设立居住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居住权人的日常居住和生活。该权利具有人身特定性。若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则居住权随之消灭,应当按照《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及时去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本案中,苏大爷因患癌症不幸去世,其子女通过继承合法取得、了该三居室的所有权。因为苏大爷和蔡阿姨签署了居住权合同并且办理了登记,该房屋已被设立了居住权,即使苏大爷的子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因此要求蔡阿姨搬出房屋。蔡阿姨对房屋无偿享有50年的居住权。之后蔡阿姨不幸去世,居住期限还有40多年,但房屋的居住权仅登记了蔡阿姨一人,她的女儿小蔡不能通过继承获得居住权,此时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小蔡搬出房屋。若《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可以继承,新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会因居住权的持续存在而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律师提示

居住权在登记机关登记后即成立并且生效,居住权人对房屋合法享有居住权。即使房屋所有权人更换,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若想居住该房屋,需发生居住权法定消灭的两种情形之一:一是居住期限届满,二是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一旦消灭,应该及时去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以避免影响房屋的其他权利人正常权益的行使。

居住权仅保护居住权人的居住居住权人通过与所有权人答署合同或者以遗嘱的方式获得居住权的,不得再次与他人签署居住权合同或通过遗嘱方式转让居住权。

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和转让。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订立合同约定了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事宜,因其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但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居住权人有权出租居住权,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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